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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5月1日实施新办法

录入时间:2012年04月16日来源:0771u

近日从相关部门获悉,经过大半年的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南宁市政府正式出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5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对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缴存

单位不可随意降低或缓缴公积金

《办法》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按规定,单位不允许随意降低或缓缴公积金。需要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降低后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缴存额度有“上下限”

根据《办法》,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百分之五,最高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南宁市的最高缴存比例。

在缴存基数方面,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为参加工作当月的工资,单位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南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办法》还明确,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南宁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提取

4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办法》规定了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4种情形。一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是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是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的;四是国家、自治区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的。

这里所说的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含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

违规提取最高可罚万元

《办法》提到,职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缴存余额。

职工们需要注意,禁止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违法提取者,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退回违规所提款额,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贷款

符合6个条件可申请贷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要符合以下6个条件,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是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年限;二是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三是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是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五是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六是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的条件。 

贷款期限延至退休后5年

《办法》最引人关注的一个亮点,就是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作了规定。按其规定,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但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

《办法》严禁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被查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贷款,并取消其1~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户

销户后可提取账户余额

《办法》规定,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死亡、被宣告死亡的职工,可办理销户手续。

销户后,职工(或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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